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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时间: 2024-12-08 07:59:24 |   作者: 移动电商系列产品

  今年以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方面开展“铁拳”“执法亮剑护民”行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明显问题,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执法打击,查办了一批重点违法案件。现公布2024年第三批“铁拳”“亮剑”行动典型案例。

  2024年7月31日,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8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在青团社APP以公司的名义发布“在家赚钱/后期制作兼职/小白可学/需电脑”和“在家赚钱/招0基础剪辑学徒/在家学技能/需电脑”2个课程广告。上述2个课程广告中均有“本机构对接各大商家,每天单量充足过剩”和“也可按月给商家做,可副业专为线下影视传媒公司剪辑,月工资8k-12k起步”内容,与当事人当时仅有1个对接商家且没有线下渠道的真实的情况不符。上述2个广告的点击量为71人,广告费用156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秀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秀洲区某水上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船用燃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日从某石化有限公司采购“-35号车用柴油”(Ⅵ)66吨,采购单价为6.384元/升。当事人将上述柴油销售给水上船舶和汽车运输公司。依据《浙江省船用燃料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对涉案油品进行仔细的检测,“运动黏度(40℃)”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给水上船舶的数量为11358.83升,违法经营额74945.54元,违法来得到的2430.77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9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厨房用品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灶具案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2年10月期间从生产商朱某处购入各类猛火灶等产品共188168元,上述猛火灶均无熄火保护设施、无厂名厂址,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GB35848-2018要求,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将上述产品放在其位于嘉善县魏塘街道嘉善商城日用工业品B区的经营场所并加价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猛火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羽绒服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1日,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平湖市钟埭街道某仓库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注册商标“THE NORTH FACE”羽绒服共11024件,涉案羽绒服左胸、后背标有“TRE NOETH HACE”标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羽绒服购进凭证和销售价格,经平湖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羽绒服进行价格认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为8819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机械有限公司使用未经许可安装塔式起重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0日,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场地中有一台安装好的塔式起重机,现场该公司没办法提供上述塔式起重机的检验合格证明。2024年3月2日,当事人因装卸货物需要,在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安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上述场地上安装了塔式起重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食用淀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1月24日分5批次共生产食用淀粉170箱,共计224千克。上述淀粉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淀粉已销售完,货值金额54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16日,桐乡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服饰店对商品的性能、质量作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网店从事女装销售的经营活动,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上架了一款假三件套针织女衫,在未经法定机构对纤维含量检测的情况下,当事人宣称该款针织女衫:“面料材质:腈纶,羊驼毛;面料材质成分含量:29%及以下”。2024年3月12日,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上述针织女衫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纤维含量:腈纶66%,锦纶3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8月6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依法对某修车行销售不合格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3年从他人处购进2辆规格型号为TDT2031Z的电瓶车,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销售价格2600元/辆。2024年6月12日,经抽检,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电瓶车“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大于30mm,且晃动,单项结论不符合。根据《电瓶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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