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9-23 01:52:32 | 作者: 移动电商系列产品
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来,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发布关于天津君轩世界交易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3〕5007号)。
当事人托付上海新联通世界货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般交易项下变性聚丙烯腈长丝丝束22892千克,申报价格C&F7096.52美元,申报商品编号5501300090,进口报关单号309。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出口货品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查验记载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能中心判定陈述、海关查询笔录、状况阐明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形成污染防治法》榜首百一十五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则,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